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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以1元钱将房子卖给儿子,女儿提起诉讼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96次举报


老伴去世以后,老汉以1元钱将房子卖给儿子,老汉去世后,女儿认为父亲与弟弟的行为故意侵吞、争抢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老汉以1元钱将房子卖给儿子

老汉共有三子女,提起诉讼的女儿叫张秀,张俊、张国分别是她的妹妹和弟弟。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母亲去世;2011年,父亲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后来张秀才发现,2009年6月2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将房屋以1元钱的不合理低价恶意转移给了张国。张秀认为,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父亲与弟弟的行为损害了其继承权,应依法减少张国的继承份额。遂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儿提起诉讼后,另外俩个儿女协商一致

张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后,弟弟张国则称,2009年5月份,父亲曾立下遗嘱,将其遗留的房屋份额赠与自己。张秀与张俊只能继承母亲的份额,他愿意给两个姐姐每人10万元折价款。另一个姐姐张俊辩称,她同意房屋归张国所有,只需张国支付10万元折价款即可。也就是说张国和张俊协商一致。

法院判决老汉遗嘱部分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父确于2009年5月自书遗嘱将房屋赠与张国,但在立遗嘱时,该房屋属于张父与张母的共同财产,因此张父之遗嘱应为部分有效,只对房屋中属于张父的份额产生效力,而不能按遗嘱处理房屋中属于张母的份额。

张母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张父及三子女依法继承,但张父与张国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买卖并过户,其行为构成故意侵占、争抢遗产,因此法院酌情减少二人应继承的张母遗产份额。

张国与张俊协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张秀分得的折价款数额,由法院综合考虑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及张秀法定继承份额等因素酌定。

法院最终判定房屋归张国所有,张国给付张秀房屋折价款30万元,给付张俊折价款10万元。

宣判后,张国提起上诉。

手心手背都是肉,儿子女儿都有权继承遗产,不要让无情的财产破坏了孩子们之间的感情。在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每一个孩子的感受,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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