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了维持再婚之后的生活,将原本约定好要过户给女儿的6套房产变卖了,没有过户的房子能被撤销赠与吗?女儿向母亲索赔是否有道理呢?
父母离异时协议 房产都给女儿 结果母亲再婚卖掉6套
22岁的昌平区女子赵某,因母亲将其所有的6套房产变卖而把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00余万元。昌平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记者了解到,赵某的母亲左某和生父在2003年6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赵某年满20岁时,左某把名下的11套房屋过户给她,该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与岳某结婚。赵某年满20岁后,多次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左某告知已将其中6套房屋出售,款项全部用于婚后生活及投资,已经不可能过户给赵某。
女儿向母亲索赔2600万 分8年偿还
2012年6月,赵某得知左某和继父岳某打离婚官司,法院判允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赵某的利益没有任何涉及。赵某诉称:二被告为维持婚后生活及婚后的投资经营,2006年前就出售属于原告的房屋,且现在已经无法恢复房屋的原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00余万元。
在法庭上,左某认可女儿所说的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左某说,她再婚时,就和岳某约定涉案房产为其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活和投资的需要,她和岳某协商卖掉女儿的一些房产用于资金周转和投资,日后再偿还。后来女儿满20岁后要求将房屋过户,双方约定6套房产折价3000万,分8年偿还,每月偿还40万,可偿还两个月后岳某就反悔了。
六套房产的价值难估计,正在等待评估
继父岳某则认为,涉案房产是左某和前夫的共同财产,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赵某是赠与行为,不动产的赠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左某在过户前将房屋变卖,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岳某还声称,他对左某的婚前财产无处分权,变卖房子是左某的个人行为,而且所得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经营,所以此事和他无关。
赵某的生父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其生父表示当年离婚时,约定双方都净身出户,把房产给孩子,因此涉诉房产是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不是赠与。按离婚判决,涉诉房产也只是在女儿年满20岁前暂时登记在左某名下,并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据悉,由于涉诉6套房屋的价值无法确定,赵某申请进行价格评估,被告方也同意申请高院摇号找评估机构。由于此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还有相关证据需要核实,昌平法院将择日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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