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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生子”,孩子谁来抚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7次举报


丈夫望子心切,借种生子

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在经人介绍与离异女田霞(化名)相识后,于同年9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张强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0年2月5日,孩子在车祸中死亡,由于望子心切,张强便于2000年8月3日与同在异地打工的先顺(化名)签订了一份“配种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张强委托先顺代自己为妻子“配种”,并要求先顺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晚,张强不顾田霞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哨”,让先顺强行与田霞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0月,张强在发现田霞怀孕后,安排田霞回家待产。

孩子嗷嗷待哺,却无人支付抚养费

2001年3月,田霞顺利生下一女孩,由于张强不满田霞生育女孩,加之田霞不愿按张强要求向先顺索取赔偿,于是张强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反将田霞撵出家门。田霞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张、先二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借种”孩子抚养费应由张强、田霞、先顺共同承担

张强在第一个儿子车祸死亡后,本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和田霞生育第二胎,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张强却置六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先顺为妻田霞“配种”,并签订了《配种协议》,协议当晚,张强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风”,让先顺强行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侵犯了田霞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之规定。纵观全案,张强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张强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田霞因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田霞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自然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先顺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在小孩已由田霞抚养的情况下,如田霞抚养小孩有困难,可以小孩的名义,向先顺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总之,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同等对待,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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