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上午,最低气温6摄氏度,下着小雨,这天是永吉县入秋以来最冷的一天,比这天气还冷的是永吉县口前镇村民一38岁的陈洪刚(曾用名陈刚)的心。他在国外打工期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永吉县法院裁决他与妻子离婚,而他却将打工赚的辛苦钱汇给了妻子,结婚纪念日他还满心欢喜给妻子打电话要送惊喜,而妻子则告知已经和他离了婚,而且和别人过上了日子。不但如此,法院还将所有财产全部判给了女方,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却判给了他。见此,陈洪刚状告永吉县法院。后来法院虽然撤销了原判决,当事法官也已经受到处理,但妻子已经不可能再回到他身边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没了。陈洪刚认为,法院虽然处理了当事法官,但却还不了他幸福的生活,于是跪在永吉县人民法院门口讨说法。
为了妻子出国打工
11日上午,陈洪刚带着一个皮箱和一堆材料及一袋药品,跪在永吉县人民法院门口,他说要为自己讨说法。随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出来将陈洪刚带到法院内,询问情况后表示,此案已经撤销了,如果陈洪刚有什么疑义,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司法程序。
陈洪刚说,他与妻子郝某相识在1997年,认识3个月之后,郝某的二姐拿着双方的证件,给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出现离婚纠纷后,在婚姻登记存档部门没有查到这个手续)。当时双方的感情很好,郝某已经怀孕,虽然没有大操大办,但十分幸福。为了生计,他去韩国打工,想让妻子和孩子过上好日子。1999年年末,他改名陈洪刚之后再次去韩国,此时长子已经出生。刚到韩国,他因公受伤,不能挣钱,过年的时候,看到别人都给家人买礼物往家里邮寄,他怕妻子失落,就借钱给家人买礼物。过年期间没找到工作,他手里只有200多元人民币,他买来一箱方便面,住在单身宿舍,去给人家扛水泥袋,才将这个年过去,40多天一直吃方便面对付,尽管如此,他并不觉得苦,想到家里妻儿,他觉得苦中有乐。他每天除了工厂就是宿舍,省下钱给家里汇去,自己从不外出,在韩国待了那么久,从来不逛街,也不吃喝玩乐。
假离婚变成真的了
2003年,妻子郝某也去了韩国,夫妻俩终于团聚,打工再辛苦,妻子在身边,别提多幸福了。2005年秋天,妻子再次怀孕,回国后生下女儿。回国后的妻子还想再去韩国,但想了很多办法都没去成,为了夫妻团聚,他同意了妻子提出假离婚真团聚的办法,于是他就以陈洪刚的名义发了一份委托书,由弟弟陈伟代办。
陈洪刚说,自己当初的结婚登记处是以陈刚为名,所以认为这个离婚也不能办成,也没抱太大希望,一如既往地给国内的妻子每个月寄钱。没想到,2008年1月,是他跟妻子结婚纪念日,他想给妻子一份惊喜,酝酿很久,想说一些肉麻的话,不想接电话却被告知,他们已经离婚,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要再联系,顿时陈洪刚傻了眼,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真的变成离婚了。顿时他觉得天昏地暗,结婚十年,他对妻子的感情仍停留在刚结婚的最初,却不想真的离婚了,他吃不下饭,工作做不好,家人怕他回来做傻事,没有让他马上回国。
竟因缺席被判离婚 财产归妻 孩子归他
记者在陈洪刚出示的2007年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看到,编号是+“(2007)永民一初字第839号”的调解书共两页,原告是陈洪刚,被告是郝某,办案法官赵时成。调解书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洪刚与被告郝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女孩由原告陈洪刚抚育。(暂时由被告郝某抚育,原告陈洪刚每年向被告郝某支付抚育费5万元);家庭财产和债权归被告郝某所有……”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
陈洪刚说,事后他从弟弟那了解到,2007年秋天,弟弟接到他的国际长途,要求帮其代接收离婚委托书后,就到法院接收(东西寄到法院郝某二姐处),在法院立案庭,看到郝某和一男一女。事后知道,男子是立案庭副庭长赵时成,女的是郝某的二姐,永吉县法院档案员。他们拿出两份协议书,弟弟刚要看,郝某给他100多元钱,催他交起诉费,弟弟没看具体内容就签了。交完钱回来,说办完了,就让弟弟回家。
陈洪刚说,听弟弟这么一说,他明白了,自己被骗了,妻子是真的跟他离婚了。陈洪刚认为,办理此案的赵时成存在问题,设置法律陷阱,不然怎能他不在现场就离婚了,而且前后名字都不同,也能离婚了?
法院撤销离婚案件
2008年初,陈洪刚在国内找了法律工作者代办此案。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以假离婚为由,骗我办离婚,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程序,是在缺少多项诉讼文书材料情况下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以办理假离婚为由,骗我同意离婚,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和近几年我打工寄回的369170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后来发生了变化)据为己有。”陈洪刚提出:申请法院撤销原审调解书第二项(婚生两子女由陈洪刚抚育。暂由郝某抚育,陈洪刚每年向郝某支付抚育费5万元)、第三项(家庭财产和债权归郝某所有);依法改判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郝某方面辩称,“申请人与我的离婚纠纷,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双方(申请人委托其弟弟陈伟)到法院启动诉讼,请求法院对协议内容制发调解书,而永吉县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律规定,并送达当事人,此过程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法院没有违反程序;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卷宗没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或者原告口头起诉笔录;没有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原审法院卷宗没有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只有结婚证复印件,持证人是陈洪刚。原审法院审理办案时,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结论。
一、办案使用的是简易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依据,1、办案缺少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必要的证据,属程序违法。由于原审法院卷宗中缺少上述材料,导致原判决所列的原、被告是如何产生的不清。原判决所列原告是陈洪刚,但卷宗中即没有提到陈洪刚提交的起诉状,也没有陈洪刚口头起诉的笔录;原判决所列被告是郝某,但卷宗中既没有郝某提出的答辩状,也没有郝某的口头答辩笔录。
二、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复印件是谁提供的不清,是否真实不清。原审法院卷宗第11-12页的结婚证是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均称结婚复印件是对方提供的,现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结婚证原件,陈洪刚到永吉县档案局查档,无论是陈洪刚,还是陈刚,均未查到结婚登记情况,故结婚证复印件是否真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径行制作调解书,属程序违法。本案是离婚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见的以外,应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裁定如下,本案由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10月,中院再次下发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在该院审理期间,郝某提交了一本持证人为陈刚的结婚证原件,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本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裁定,撤销永吉人民法院(2007)永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第二、三项;此案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发回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4月22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关于2007年11月13日立案的“原告陈洪刚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律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来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告陈洪刚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
40万财产分文未得
陈洪刚说,2009年12月,他从韩国回来,回到曾经的家里,看到妻子和另一个男人在家,当时就天昏地暗,没想到是真的,而两个孩子也都对他十分陌生。他黯然离去,走在大街上欲哭无泪。记得以前跟妻子书信来往,打电话太贵,就靠书信来往,妻子每一封信他都留着,每一次给妻子邮寄化妆品都在上面写上中文说明,每个说明都写得十分细致。在韩国打工这10多年,哪次钱挣多了,满怀兴奋地给妻子汇钱,多少次在梦里向往,再挣点钱回国内开个小店,一家人的后半生就有着落了。打工无论多辛苦,但想到妻子和两个幼小的孩子,他就有了动力,省吃俭用,从2002年9月到2007年12月,每个月都汇钱,现在他手里的书面证据上就有40多万元,每次钱都会汇到郝某的二姐单位。他和妻子是2007年11月离婚的,当年12月,当月没钱,还从哥哥那里借了1万元人民币,汇给郝某,直到妻子和他挑明事实,才没有按月汇钱。
办案人员已被处理
据了解,当年办理陈洪刚离婚案件的法官赵时成已经离开立案庭。据知情人透露,赵时成因办理这起离婚案,被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其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按法院规定,赵时成被调离审判岗位,没有审判权了。
永吉县人民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接待记者时说,对外宣传,都要经过对正规渠道审批,现在不能给记者任何答复。由于该案件一审审完之后,经过中院了,这个案子涉及两级法院,涉及的办案人员已经被处理了,中院有结论了。具体怎么答复记者,需要跟领导请示,暂时什么情况都不能透露。两名工作人员留下记者电话,说尽快给予回复。截至记者截稿,没有得到关于永吉法院给予的回复情况。
陈洪刚如今心情十分沮丧,他回国后,家里的房子已经更名了,他已居无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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