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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写错了还能维权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4次举报


案情简介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是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PTC发热器产品(以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判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错误是否属于明显错误,是否可以纠正并按照纠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的争议特征是“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原告主张其中的“左右侧面”系笔误,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应为“上下侧面”。对此,被告不同意权利要求存在笔误的说法,认为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在权利要求书可以清晰表述意思的情况下,无需引用说明书和实施例进行解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参照这一规定,错误属于明显错误并可以纠正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或者附图存在歧义或者错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决该歧义或者错误。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错误为明显错误,并按照唯一正确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隆安点评

本案焦点之一是,在专利维权时,权利要求中什么样的错误属于明显错误?是否能够纠正从而按照纠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然而,在如本案这样,权利要求中“左右侧面上”的表述明确且清楚的情况下,是否还属于明显错误并且可以按照说明书及附图来纠正呢?对于这个问题业内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然而,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是不是能够按照“歧义”来纠正?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关于“歧义”的规定给出了错误属于明显错误并可以纠正所需要的两个条件:(1)权利要求的该错误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给出唯一的纠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给出了具体判断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时可以考虑的因素:(1)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例如,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不利于散热,从而可以意识到权利要求中的错误;(2)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例如,本案中,在“所述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的情况下,其优选方案不可能是与之矛盾的“上下表面上”,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权利要求中的错误;(3)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是否给出了唯一正确的方案,例如,本案中,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给出了“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的技术方案,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对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唯一正确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法院将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认定为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使得写错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人得以实现维权,不过并非写错的权利要求在维权时都可以得到纠正。因此,我们首先建议专利权人认真检查权利要求,避免撰写错误;如果权利要求写错了,维权时想纠正有可能不被支持;即使最终获得支持,也要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法条点睛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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