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5民初2292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雷朝霞,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饶某。
委托代理人:刘琬琳、范晓雪,均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姚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以双方已办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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