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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判决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48次举报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6)鄂0105民初2292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雷朝霞,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饶某。

委托代理人:刘琬琳、范晓雪,均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姚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以双方已办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7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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