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三:请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十四:请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规定吗?
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十五:请问哪些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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