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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9次举报


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


  有些夫妻不想要生育小孩或是不能够生育小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领养小孩,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那么想要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手续呢?这个一定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了解这些才能更好的处理相关的问题,收养现在在我们国家也是非常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

  一、收养孩子的手续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收养孩子的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许多小孩被家人抛弃,在福利院中长大,这样对他们来说是有一些不完整的,如果一些家庭能够收养小孩,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这个也是为什么收养小孩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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