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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8次举报

最近,有顾问单位工作人员咨询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事宜,为此整理本文问答,供大家参考。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综合有关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失业保险金最多领取几个月?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江苏地区规定,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常州地区失业保险金每月是多少元?

答:从2018年7月起,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武进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988元/月提高到1040元/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3797元提高到4195元。

 

问: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本地区(常州市),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到失业保险金办理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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