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是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体型较大的犬类,管理人应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动物管理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受害人受到惊吓并引发疾病,且受害人并没有预见义务的,动物管理人主观上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刘惠芳与吴春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再终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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