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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存款,判决少分共同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离婚浏览:339次举报


案情简介】

原高黄某(男)与被告洪某(女)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1日生育一女黄小某。2011年6月30日双方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1号房产,房产总价173万元,首付53万元,贷款120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因该房产欠贷,银行已提起诉讼,现正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6月8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

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1号房产。在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并提出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1号房产时,应当以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的房产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拍卖剩余款518182.29元付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被告随即全部支取,在法院的明确要求下,被告仍未将该款项重新存入。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婚生女儿黄小某尚小,由其母亲即被告抚养为宜。按照小孩的实际需要与深圳市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与小孩的原则,但被告在本案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明确要求,被告仍拒不改正,依法应当少分。本院酌定原、被告按照6:4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深圳市福田区1号房产剩余款进行分割,剩余款由原告分得60%即310909.29元,由被告分得40%即207273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

2、婚生女儿黄小某由被告洪某抚养,原告黄某从2013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

3、被告洪某名下深圳市福田区1号房产处置后的剩余款由原告黄某分得60%即310909.29元,被告洪某应当支付给原告黄某。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的所作所为,显然是公然在挑战法律的威严。试想,已经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了拍卖房产剩余的价款,却擅自支取,经法院督促后仍拒不交回,故这种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按照6:4的比例分割拍卖房产的剩余款项,是对被告私自转移财产行为的惩罚,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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