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均在枕头山农场场部居住,两人于200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年初,王某向邻居赵某借款3万元,称用于承包土地,并出具了欠条。3月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年底,赵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认为,其与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王某在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李某没有偿还义务,李某也不知道王某向赵某借钱的事实。因此,李某拒绝偿还赵某的欠款。赵某无奈之下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连带偿还欠款3万元。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吃住在一起,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同居关系。
那么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要认定
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二者区分标准为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要解决本案的债务问题,必须先分清其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而同居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本案中,王某向赵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土地,因此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本案中的李某要对欠款3万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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