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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分手典型案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房产浏览:522次举报

本案中关于缺席判决的抗辩理由值得借鉴。



  

阿强(化名)在威胁下不得不砍断左手两根手指。

  今年3月12日,小艳(化名)回家后,在家门口看到一张来自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根据一张借条所写金额,要求小艳偿还前男友袁某150万元。


  小艳很意外也很气愤。


  她说,欠条确实是自己写的,但真正欠钱的却是袁某。


  小艳说起缘由:


  1年多前,自己在袁某的要求下写下这张“空头借条”,之后与袁某断绝关系。


  没料到,袁某拿着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并获胜,而小艳完全不知诉讼这回事。


  目前,芙蓉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请抗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


  人物关系图


  她


  小艳:法院判决其向前男友袁某还150万元。


  她的前男友


  袁某:要求小艳还150万元。目前因另一起案子被警方网上追逃。


  阿刚:台湾人,与小艳确立恋爱关系后汇款150万给她购房。


  阿强:与袁某谈判中自断手指。


  (均为化名)


  

女方说法

  

不知所措中写下150万元借条

  2008年,20岁出头的小艳与袁某成为恋人。


  用小艳的话说,袁某是她“曾经的最爱”。


 在一次争吵中,袁某甚至主动给小艳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艳人民币现金200万元整”,以示忠诚。


  小艳把借条放在床头柜中,再也没去看过。


  但2009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


  2010年3月,小艳从长沙坐飞机到台湾探亲。


  飞机上,小艳认识了台湾人阿刚(化名),之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阿刚决定定居长沙。


  回长沙后,小艳收到阿刚汇来的150万元购房费。


  但不久,前男友袁某找来了,他已经知道阿刚与小艳相恋并汇款购房的事。


  小艳说,“他不断讨好我,时时来家中看我,我当时还把他当朋友。”


  2010年底,小艳在袁某的劝说下,从购房款中拿出60万元借给袁某,袁某答应一个月后归还。


  还款期到了,袁某却没还钱。


  小艳催款,“这笔钱是用来买房的,我担心阿刚知道后责怪我”。


  袁某一直拖延,还告诉小艳,“

如果阿刚追问,就说欠了我的钱

”。


  袁某写了一份答应还钱的承诺书,同时要求小艳写了一张“向袁某借款150万元”的借条。


  “我缺乏社会经验,他又是我曾经的最爱,钱也借出去了,我当时完全不知所措,也就相信了他”。


  小艳说,自己亲笔写了这张借条,亲笔签了字。


  小艳说,之后袁某开始不接自己电话,去要钱还受到恐吓。


  她换了电话号码,与袁某断绝了联系。


  小艳也因为这一系列事情,与阿刚分了手。


  而在后来检察院做笔录时,袁某坚称“是小艳借了自己150万元”。


  

法院判决男方用借条起诉,法院判其胜诉

  小艳说,她没料到袁某会拿着那张15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她还钱,并且胜诉了,“我并不知道有这么个诉讼,也没有收到法院的文书。”


  根据芙蓉区检察院的调查,2011年6月14日,袁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10月1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小艳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小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袁某返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检察院做笔录的过程中,袁某说,“小艳确实借了自己150万元”,他否认向小艳写过任何借条和承诺书。


  小艳回家找到当初恋爱时袁某写给自己的200万元借条,却发现已被换成复印件。


  小艳说,接到判决书后,她十分气愤。


  2012年3月20日,她约袁某见面谈判,没料到见面时袁某带了十多人。


  小艳在对方的威胁下,在袁某拿来的一份《和解协议》上签了字。


  检方调查显示,小艳签《和解协议》的当晚,小艳当时的男友阿强(化名)得知后,找到袁某谈判。


  阿强说,袁某带了很多人,并威胁说会砍断他的手脚。


  阿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用菜刀砍断自己左手的两根手指。


  事发后,阿强向警方报案。


  11月20日,记者见到阿强,他断掉的手指已经接上,快痊愈了。


  他说,小艳是个单纯的女孩,自己现在已与小艳分手,但还在为小艳的事奔走。


  小艳在电话里对记者说,目前自己正在打点滴治病,心情很糟,不想多说。


  小艳是个很单纯的女孩子,人也漂亮,没有心机,但没想到突然出现这么多事情,很遗憾。我会帮她打这场官司。


  --小艳前男友阿强(化名)


  

检察院调查

  

法院判决“存在程序瑕疵”

  2012年5月初,小艳将此事反映到芙蓉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方调查后认为,芙蓉区法院的这个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该案系“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小艳一直居住在长沙某小区,网购邮件都能寄到家中,芙蓉区法院的专递邮件却以“电话空号,地址无此人”为由退回寄件人,导致小艳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责任不在于小艳。


  另外,尽管2011年7月芙蓉区法院在《法制日报》对小艳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这种公告方式不能保证让一个普通公民所知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没有核实小艳是否真的不住在某小区的家中,就以缺席审理的程序作出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同时检方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双方当事人就该150万元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往来。


  目前此案抗诉正在进行中。


  案件承办人说,袁某涉嫌

诉讼诈骗

,但由于这不算刑事案件,因此没有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


  11月20日,记者从芙蓉区警方获悉,目前袁某正因涉嫌另一起案件被警方网上追逃。


  

以欺诈等方式让人写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王剑: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借款交付事实真实发生才生效。


  在这起案件中,小艳提出自己虽然出具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给前男友,但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事实,那么该借条的合法性需要进行审查。


  李健:


  欠条除借贷关系外,伤人赔偿、买卖关系欠货款等都可能形成。


  这些条子只要书写规范,都受法律保护。


  但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例如在对方醉酒情况下要对方签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书写的借条、欠条,受损害方在

一年之内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健提醒,双方在写借条、欠条时,应描述清楚债务关系产生的来源,准确描述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以防范被责任人恶意诉讼抗辩。


  可以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


  若有可能,最好请律师见证或公证,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同时,也能有效增进债务人还款的积极性。


  吴可 徐卓 李永勇



新《婚姻法》引发新纠纷 恋爱分手房产怎么分

  张玎


  恋爱时,男方付了首付款买房,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想为以后结婚作打算。


  但双方最终没能走到一起。


  随后,女方起诉,要求对这套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女方要求分割一半产权

  2009年,思思(化名,下同)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智(化名,下同)。


  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


  2009年7月,思思意外怀孕,为此,思思和小智的父母坐下来谈了谈。


  最后,为了两人长远考虑,思思打掉了孩子。


  思思说,小智的父亲为了弥补她,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准备以后两人结婚用。


  可是,有一天思思发现小智出轨,思思提出分手,经过小智的苦苦哀求,两人的关系得以继续维持。


  但过了没多久,小智再一次被抓到“偷吃”,思思坚决提出分手。


  前几天,思思起诉了小智。


  她的诉讼请求只有两点,第一,分割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第二,小智承担诉讼费用。


  

男方律师:房屋应归小智一人所有

  思思的诉讼请求,当场被小智的代理律师予以了反驳。


  律师说,当时,小智的父亲打了60万给他,其中50万是用来付首付的,还有10万给了思思。


  后来思思又把这10万元给了小智,用来共同支付按揭。


  所以,小智的律师表示,可以10万元的一半,5万元支付给思思。


  但是,因为房屋首付部分的权益属于被告所有,按揭贷款也均由被告支付,所以该房产应归被告一人所有。


  尽管如此,但思思依旧还是坚持了自己的观点。


  双方调解无望。


  

法院最终判决思思得到20%产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因此产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院认为,房产证虽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但原告思思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均由被告小智出资,且双方并没有对房屋份额另行约定,因此,思思可以酌情得到20%的产权份额。


  

类似纠纷越来越多

  

可能是新《婚姻法》带来的影响

  滨江法院的相关法官分析说,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法官认为,可能是新《婚姻法》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也导致很多人认为,如果不在一方婚前的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来离婚之后可能只能拿到些钱款,而房子就没有了。


  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上海对于此类纠纷已有了参考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感情破裂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处理时,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目前,浙江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反驳借款事实存在典型案例】同居恋人情变成仇人 30万借条案法官有明断

  孙莹 贾小翠


  男子张某拿着一张借条,将自己昔日的女友小兰告上法庭,要求小兰返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30万元。


  虽然有借条,但房山法院审理之后,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说,他与小兰是大学同学,又是老乡,上学期间关系就不错。


  毕业后,两人为节省房租,一起租房生活。


  2009年4月,小兰为了家里哥哥买房向他借款30万元,还写了一张借条,承诺2年内归还。


  张某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借款。


  在法庭上,小兰辩解说,她与张某在大学期间就是恋人,毕业后同居。


  后来,张某总是怀疑她外面有人。


  2009年4月,两人为此吵架之后,张某要求小兰表忠心,给他打一份借款30万元的借条。


  她完全是受到张某的逼迫,也为了让男友别再猜忌,才写的欠条。


  “我认为这就是个玩笑,哪知道他现在真来要钱。我们当时刚毕业,张某根本拿不出30万元来借我,我们之间也没有这30万元的资金往来凭证。”小兰补充说。


  

庭审中,法官询问张某这30万元借款的由来、用途、支付方式等细节问题,张某要么答非所问,要么不予回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张某仅凭一张借条,无完整的证据链条佐证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他们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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