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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打官司争取抚养费,竟有检察官出庭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9次举报

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中,就出现了检察官的身影。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个智力发育不全的女孩,名叫花花。

2017年2、3月间,张某多次用花言巧语哄骗花花,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花花怀孕生下小花,张某却置之不理。

2018年3月,同安区检察院已经以涉嫌强奸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不过,小花的抚养费等合法的民事权利,也需要得到维护。

2018年4月,花花和小花的亲属到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同时也向同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经检察官审查,花花智力不健全,小花年龄尚小,是向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且两件申请支持起诉的案件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属于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都属于需要维权的案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弱势个人起诉,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2018年5月份,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小花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花自出生起至2019年11月4日的抚养费合计31320元,张某应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小花满18周岁时止按照1305元/月的标准支付小花的抚养费。

下一步,同安区检察院还将继续关注花花起诉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进展。

故事看完大家是不是很好奇“支持起诉”到底是什么?

支持起诉是指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使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有效联动,早在5年前同安区检察院就做了这件事。

2013年,同安区检察院与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

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如下:

1.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5. 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6.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7.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

9. 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检察院怎么参与支持起诉案件的庭审?

经接受支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检察人员出庭应宣读《支持起诉书》,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但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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