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汽车未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0月1日,陈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越野车行驶至黔洪路沙泥洞丁字路口处时,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于事故发生次日向XX保险公司报案,XX保险公司派员查勘了现场。2013年11月6日,XX保险公司告知王某某拒赔。
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全部损失
因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已连续两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被告XX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没有将车辆未按规定年审将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向原告予以明确的提示、说明,从而导致原告在车辆未按规定年审的情况下仍然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高额保险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XX保险公司据此条款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说明 免责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免除赔偿义务的条款进行说明,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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