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时都会担心一个问题,即在发年终奖之前离职,单位会拒绝发放相应的年终奖。那么员工离职后,单位会有权拒绝发放相应的年终奖?员工发年终奖前离职 还能否享受年终奖?
基本案情:员工发年终奖前离职单位拒发年终奖
苗某系某嘉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物业主任,月工资为7250元。2016年3月4日苗某申请离职。经公司审批,苗某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苗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因年终奖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均认可苗某主张的年终奖即员工手册规定的绩效奖金。
苗某称2015年度其被评为B级,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计算方法,对应标准年终奖数额为四倍本人月工资。公司认为苗某2015年度年终评级为PL5没有年终奖,且员工手册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苗某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苗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9000元。2016年6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苗某的请求。苗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员工发年终奖前离职 应当享受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现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是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苗某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仍负有向苗某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公司虽称苗某年终评级为PL5级不应享受年终奖,但并未向法院出示对苗某定级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已将有关制度规定向苗某公示、送达的证据。因此,法院只能依据苗某的陈述意见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核算年终奖数额。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苗某2015年度年终奖1595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公司主张苗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根据员工手册中“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的规定,其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因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妥。
公司主张苗某的年终评级为PL5级,该评级的员工不应享受年终奖,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说法:员工发年终奖前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本人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出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
就本案而言,某嘉公司在其员工手册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己方责任,应属无效。某嘉公司主张苗某的年终评级为PL5级,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苗某相应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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