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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割腕威胁男友不慎将其划伤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1次举报


今年国庆节期间,小伙李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决定和交往半年的女友孙莉分手。李某与孙莉多次为此事争吵,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后,李某支付4万元分手费,孙莉同意分手。但在10月17日,孙莉将李某约至温江一茶楼,谈及过去感情,双方再次起争执。孙莉突然站起来拿起水果刀,想以割腕相威胁。李某被此行为吓到,并想将其水果刀抢过去,结果由于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孙莉过于情绪激动,不慎将刀划过李某右侧颈部,伴随着李某痛苦的喊叫,孙莉这才发现李某受伤了。在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孙莉过失致李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目前,就对于这个案件,孙莉是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区分认定的?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没法预见或者是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发生危害的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上无过意也无过失,因此对这一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发生危害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孙莉客观上造成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孙莉以割脉相威胁,李某为了避免其受伤,在双方争抢水果刀中,孙莉就应当预见到水果刀有可能会水果刀会划伤李某。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李某受伤的结果。因此,孙莉对李某划伤的结果负责,不对死亡的结果负责。孙莉对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所以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孙莉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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