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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2次举报


一、谁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7、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划分: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5、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6、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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