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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哪种鉴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一部分人认为医疗损害的鉴定归为一体化,即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医学鉴定代替了以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实则不然,在全国的好多省市目前对医疗过错的鉴定仍然是双轨制,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前者是由市级、省级医学会完成,后者是由经省级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司法医学鉴定部门完成。

这两种鉴定体制从程序、鉴定人员知识结构、鉴定方式等方面有显著的不同。申请鉴定前对它们应当有必要的了解。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尚未废止,各地的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仍然存在,还在继续接受新的委托鉴定任务。这主要是诉讼前期的纠纷找到卫生行政部门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以市级、省级医学会为依托,由各医院派出的各类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群体,根据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临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束后临时组织即解散。由医学会统一对外负责。在鉴定书上只能看到医学会加盖的公章,没有专家的名子。

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或结论分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以及对应的伤残级别。在过错责任程度方面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任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市级的初次鉴定和省级的再次鉴定; 不服初次鉴定可以在15天内向省医学会提起再次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省为最后。在提起省级再次鉴定、没有最后结论前市级的首次鉴定不产生证据效力。以省级再次鉴定结论为最后结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以最后结论为准。除全国有影响的大案外,中华医学会一般不接纳更高级别的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倍受诟病,在同一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医学会,其专家都是本市管辖下不同医院的医生,互相之间认识程度较高。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医学会受理后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明显低于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鉴定比例。同样一种行为的鉴定,在医学会鉴定可能不被认为有过错;在司法医学鉴定部门可能被鉴定有过错。

目前,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只有两方面,一是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共同委托;二是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自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已经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一般不会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司法医学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是近年来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有的是以医院为依托,在医院门前另挂起一个牌子,也有的是组织专业人员建立的专门鉴定机构。由本医院内部合格并注册的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组织。但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参与度的鉴定未开展工作,全国大量的医疗过错鉴定转去北京几家,分别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四家。

这些鉴定机构都能鉴定医疗过错,由于主流鉴定技术人员是法医,必要时聘请一位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有时候也以案情复杂为由不能鉴定而退案。

鉴定的结论:是否有医疗损害发生,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参与度(亦称原因力)分为无责任、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等六级。

北京的这些司法医学鉴定机构收费较高,一般一件医疗过错案件要收取鉴定费1万元以上,有的收到2万元。由于法医的相对独立性,医患双方的信赖程度较高。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和程序鉴定。

1、医、患双方在诉前需要先行鉴定的,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选择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等两种途径进行。鉴定费一般在3000多元。待鉴定成医疗事故后再提起诉讼。不过,应当说明的是:有一方不服初次鉴定,在十五天内都可以申请省级再次鉴定,省级最后鉴定没有结论之前,首次鉴定不产生证据效力。鉴定的程序也较长。

医学会一般只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审查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违规和过错。对于风险告知、知情同意以及是否有替代医疗方案等方面考查的较少。

2、患方经过咨询、论证认为医方医疗过错明显、风险告知不到位、无替代医疗方案的,可以先行起诉,立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医学鉴定,可以委托医疗过错鉴定以及参与度鉴定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完成后即顺利进入审判。但依此种程序如果鉴定为无医疗过错时,患者一方会承担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双重损失。

三、文字鉴定。亦称“文检”,是指病历被篡改后进行的鉴定。进行文检,目的是发现事后改病历的行为。如果病历被改,患方提出异议。任何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不会再接受医学技术鉴定。只能进行文检。改病历的行为被确认后,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过错。根据评残的情况再计息赔偿额为宜。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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