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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没有登记过户,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案例:2012年11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所有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2万元,定金5万元。并约定在11月15日前双方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11月8日,甲通知乙一起去银行办理交纳房款事宜,乙却反悔,不同意把房子卖给甲。于是,甲将乙起诉到法院。

    原告甲认为,他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此时乙拒绝履行合同,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自己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并按照总价款72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14。4万元。乙辩解称涉诉房屋与该地段相似房屋价格相比较,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72万元,乙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甲未签名,因此该合同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因此乙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甲,并收取甲交纳的证约定金5万元,虽然甲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甲始终承认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后乙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乙应返还给原告定金5万元和偿付给甲违约金14。4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便无效。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事人依据合同,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转移行为与签订合同的债权行为是各自独立的。本案中甲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始终承认该合同,且合同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成立的。乙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甲办理过户登记。乙拒绝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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