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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着火乘客受损 营运人应否赔偿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66次举报


导读: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公交车着火乘客受损,营运人应否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公交车着火乘客受损

2013年,沈某挂靠客运公司客车因发动机故障导致车厢内冒起浓烟,驾驶员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位于后座的乘客许某从窗户跳出致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营运人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客运公司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发动机故障而引起险情,致使许某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发生或虽未发生,但随时可转化为现实危险。本案中,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社会一般人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可相信该危险发生。故发动机故障虽被及时排除,但许某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系合理、恰当的。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权益而保全较大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离开危险源。许某位于车厢后部,车内坐满乘客,从前边车门疏散,客观上需要过程和时间,容易延误逃生最佳时机。而从临近车窗跳出,虽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判决客运公司、沈某连带赔偿许某26万余元。

律师说法:公交车着火乘客受损营运人应赔偿

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客运公司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发动机故障而引起险情,致使许某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社会一般人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可相信该危险发生。故发动机故障虽被及时排除,但许某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系合理、恰当的。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权益而保全较大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离开危险源。许某位于车厢后部,车内坐满乘客,从前边车门疏散,客观上需要过程和时间,容易延误逃生最佳时机。而从临近车窗跳出,虽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客运公司应当赔偿乘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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