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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假条就能不上班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2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某原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2016年8月25日、8月26日张某未至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收到张某提交的医院出具的病假期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两张病假单。2016年9月9日张某收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以张某病假期间并不在休病假,严重有违诚信,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运行和管理已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其作出解聘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9日解除。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查明,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对于上述出境事由,张某称系境外就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决结果:用人单位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律师说法:劳动者应当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但却向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病假期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病假单,张某所称该两份病假单系由他人代诊开具的情形,不但有违日常生活经验,也与医生执业规范不符,故张某请休病假的合法有效性难以确认。张某称其出境系境外就医,并无证据证明,且亦有违常理,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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