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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的法律责任 借贷诉讼中部分权利的放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导读: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常常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欠款不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借贷诉讼中部分权利的放弃。

一、案件事实

原告金x与被告安乡县深柳镇渔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x诉称,1997年4月15日,安乡县原安尤乡渔场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办人是当时的渔场会计张爱云,约定月息为2%,此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的利息亦为2%。1999年至2001年底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22000元。但2002年元月被告会计张爱云向原告单方面宣布,从此以后不再计付利息。2001年12月31日双方经过结账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128元。但从2002年以后被告分六次仅向原告偿还了7000元利息。现在原告理解被告渔场的难处,只要求被告偿还13128元,多余的利息自愿放弃。

被告安乡县深柳镇渔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和答辩状。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向被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了月息2%,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999年至2001年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款项,但双方于2001年12月31日经过结账,被告还尚欠原告13128元,事实清楚人,证据确凿。虽然被告于2002年4月5日、2003年1月29日、2004年元月20日、2009年1月22日、2010年6月18日、2011年4月10日向分别原告偿还了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但偿还了款项还不及13128元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1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多余的利息因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乡县深柳镇渔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x借款1312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

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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