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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3次举报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

高某与骆某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骆某于2007年起在远洋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分年度向骆某授予股票期权,现被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二万股,行权股价为5.66港元。骆某在宏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账户资金中的股票、资金总资产额为183193.66元。骆某于2010年4月21日及27日分别从其所有的账户中转出资金五万元和二十三万元,该款项系用以归还其之前向其母亲所借的款项。至此,骆某名下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20717.45元。骆某的母亲与高某关系较差,高某父亲患重疾去世,骆某仅赠与五万元医药费,且未参加葬礼,最终,高某与骆某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高某与骆某离婚。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员工在其工作单位被授予股票期权,因股票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进行的激励、奖励制度,当员工行权后,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具有一种工资、奖金的性质,故其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此,公司员工的配偶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公司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故应归公司员工所有,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同时,应向其配偶支付一定钱款。所以判决骆某持有的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归骆某所有,骆某给付高某港币24880元;被告骆某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号对应的总资产归被告骆某所有,骆某给付高某人民币91596.83元;骆某其他账户中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归骆某所有,骆某给付高某人民币10358.73元;骆某给付高某人民币十四万元。

律师说法: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单位取得的股票期权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依法予以分割。但因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故应归公司员工所有,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同时,应向其配偶支付一定钱款。因此,在本案中,骆某在远洋公司获得的股票期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基于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骆某持有的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归骆某所有,骆某给付高某一定数额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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