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济原因夫妻经常争吵
原、被告于2003年3月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于2005年1月27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2日生育一男孩朱××,小孩出生后,小孩便在芷江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经常争吵。小孩出生后,被告回四川找工作,未果,回芷江一个月后便又到深圳打工,但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在2007年也外出打工,2009年3月,原告回芷江后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7年2月被告汇款500元给原告作为小孩生活费。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某琴与被告朱某军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加上原、被告各自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交流,从而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相互原谅,是完全可以和好的。
律师说法: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夫妻之间相处会遇到各种问题,因经济原因吵架的也很多,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纠纷是否足以令夫妻离婚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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