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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常年在国外务工起诉离婚 不合法定情形被驳回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次举报

案情简介:女子因丈夫常年在国外务工起诉离婚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2。婚后,被告熊某1出国务工。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庭和儿子不管不顾,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熊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近13年,期间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亲情。婚后家庭生活虽有矛盾,但多沟通、多体谅对方,是可以化解的。庭审时,被告熊某1承诺会改正缺点,请求原告给予机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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