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借款算共同债务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因此,要断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债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则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离婚过程中,一般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不就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离婚的时候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会很小,可能性也就相应降低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在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像到了诉讼离婚阶段,夫妻之间其实并没有多少交集了。因此,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借款通常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应该当做个人债务处理,不能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通常双方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方案双方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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