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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难之消失的爱人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近日,海淀法院对多起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因无法找到被告、送达难的案件呈增长之势,进而致使离婚难上加难。

  案例一:外地郎遇上落跑新娘

  刘先生是从湖南某农村到北京打工的“北漂”。2015年1月,刘先生同在北京打工的舅舅通过与其共同租房的租客,为刘先生介绍了同为单身的北京姑娘李女士,李女士当时为海淀区某超市收银员,双方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在李女士父母家。同年7月20日,刘先生与李女士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刘先生父母在湖南老家为刘先生筹备婚礼。熟料,7月23日上午,李女士向其父称与朋友出去玩,后一直未归,也未去单位上班,无奈之下,刘先生父母尴尬地推掉了筹备好的婚礼。2016年1月,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因长时间联系不上李女士,无夫妻感情,要求与李女士离婚。诉讼中,刘先生提供李女士父母家地址以及李女士之前用的手机号,但李女士父母表示李女士以前也出现过离家出走的情况,不知道李女士现在何处,也没有李女士联系方式,之前李女士使用的手机号一直为关机。

  案例二:两地分居 妻子玩失踪

  王某与刘某于2013年4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同年5月,双方约在北京某咖啡厅见面,见面后双方一见如故,相谈甚欢,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刘某长期在新疆出差,双方见面次数甚少,但并未阻碍双方通过电话、QQ进行联系,2015年1月,王某与刘某领证结婚。领证后半月,刘某提出之前长期在新疆出差、建立了一定的人脉,故而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只身前往新疆发展。后双方又开始异地分居,王某多次要求刘某回京共同创业生活,均遭到拒绝,之后刘某更换了手机号码,王某给刘某QQ留言,刘某大多数也不予回应。2015年12月,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因双方长期分居,要求与刘某离婚。王某仅知道刘某户籍地在广西,未能提供刘某联系方式及现住址。

  案例三:辛苦培养洋博士 却为他人做嫁衣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04年在一次饭局上相识,当时李先生已婚,半年后,李先生因与妻子关系不和而离婚,后李先生对小自己8岁的张女士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双方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后张女士提出想去美国读博士,李先生劝解未果,遂同意。2008年,张女士到美国读博士,李先生资助各项花费共计150万余元。熟料,在张女士博士毕业的前夕,张女士告知李先生其已经和同学好上,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李先生未同意,后张女士更换手机号码,并与他人另觅住处,拒绝与李先生联系。2015年8月,李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称因一直联系不上张女士士,双方已分居多年,毫无夫妻感情,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要求张女士返还读博士期间为其花费的费用150万余元。该案中,李先生仅提供张女士户籍地址,未能提供其他信息。

  法官释法: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究其发生的原因,往往在于双方交往不深、对对方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进行结婚登记,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由此引发后患无穷。正常情况下,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是理想的状态;但在对方“消失”的情况下,一方欲离婚,只能到法院起诉,期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这类案件在诉讼中存在如下难题:

  一是送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离婚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原被告本人必须到庭,以核实当事人身份关系、当事人本人对婚姻关系的意见以及通过对本人的询问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然而,在对方“消失”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有限,致使不能及时有效的将起诉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告,最后,部分原告撤诉,而很多坚持诉讼的,也只能采取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大大的延长了诉讼时间。

  二是对原告举证责任要求高。在被告“消失”的情况下,大多数案件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并因被告未到庭而缺席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就其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举证不利,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就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在于双方感情破裂。按照前述,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原告负有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举证义务,而在诉讼中,许多原告由于平时缺乏证据收集、保全意识,以致诉讼时发生举证不能,在被告“消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申请宣告失踪等措施,以致法院不能采信其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认真对待婚姻,理性经营婚姻。适婚男女婚前应加强了解,就对方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不应急于嫁娶,以免遇人不淑、一失足成千古恨;婚姻的裂缝并非完全一方的原因导致,很多时候,双方均有不足与过错,以致婚姻的解体,因此,婚后男女双方应共同履行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沟通与理解,不断反省自身的缺点与不足,积极改正,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婚姻。

  二、加强证据保全意识。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后,无一不指责对方存在许多过错与过失,然而,捋顺思路后,却发现自己手里竟然没有一点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当事人应加强证据收集、证据保全意识,就对方出轨、家暴、恶习、分居等情况,留存相关证据,以免败诉。

  三、对方下落不明的,配偶可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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