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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系列之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负有扶养义务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次举报

 案情回放:

  1985年,王某的父母老来得子,取名王小某。1992年,有独立经济来源的王某与丈夫离婚。2000年王某的父母去世,王某独自一人负担起扶养王小某的重任,直至2006年王小某自主创业。2006年底,王小某和王某分家单过。2008年,王某因肌肉萎缩失去劳动能力被单位辞退。由于无生活来源,王某找到事业已小有规模的弟弟王小某,希望他能照顾自己,而王小某拒绝给予姐姐任何帮助。气愤与失望之下,王某将弟弟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对王某负有扶养义务的王小某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2000年王某父母去世后,王某因满足了本规定的条件而弟弟对王小某负有扶养义务。实际上,王某也履行了这一义务。

  2008年,在王某因肌肉萎缩被辞退后,王某与王小某又满足了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兄弟姐妹;二是王小某系王某扶养长大的;三是弟弟王小某有负担能力;四是姐姐王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根据第二十九条后半部分“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的规定,弟弟王小某对姐姐王某负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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