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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富筹划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我们以研究样本中最年轻的实际控制人韩先生及其控制的SH: 6006X6为例进行说明,从SH: 6006X6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虽然韩先生仅持有上海HY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的股权,但是,韩先生却通过上海HY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自己直接持有的上海WN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合计控制着上海WN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显然,1989年出生的韩先生已经是SH: 6006X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韩先生如果尚未结婚,那么其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SH: 6006X6股权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其无需进行婚前协议筹划及私人财富的安排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认为婚前财产本身就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改变虽有一定的依据,但也存在商榷之处。
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与20年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所不同。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满八年、贵重生产生活资料结婚满四年”,婚前个人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但现行的《婚姻法》确定了“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规定婚前的财产婚后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且不随形态的变化而变化。但是问题在于,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最大的财富在于“股权”,而不是房产。企业的经营、发展,最终利益都体现在股权上,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没有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下,韩先生名下股权在其结婚后取得的收益以及增值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出资”与“收益”综合在一起的权益,在析产分明之前,是统一的整体,一旦产生矛盾,就可能会涉及对整个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从而对公司产生影响。此时,对于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等咨询对象的选择,一定不能大意。现在律师也有很精细的分工,就像医院里的不同科室,“内科的问题如何让外科医生解决?”选错咨询对象,也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对自己的未来婚姻生活埋下“棘手”的种子。
以上内容,转自贾明军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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