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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 原则认定为共同债务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3次举报

 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一般是混同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很难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这样的规定发展到现今社会,特别是“AA制”夫妻的出现和增多,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甚至出现有的夫妻离婚后恶意制造个人债务,将对方拉进债务中的尴尬局面。

  对此,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意见明确,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其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此,李华东律师指出,生活中,如果夫妻财产明确是AA制,圈内朋友都知道,很多朋友都能证明这点,如果其中一个朋友借钱给夫妻一方,另一方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了。李律师指出,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在生活案例中,如何固定证据是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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