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梅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7日 8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生于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女方于2015年、2016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婚后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和一辆车,共同债务房贷和车贷。
我国司法惯例,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会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又因婚生子未满2周岁,我国法律规定,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分割共同财产,需要计算净值,房子扣除贷款,车辆扣除贷款和折旧后,所剩余的价值。
庭审时,双方通过竞价购买房子,一度剑拔弩张,后通过法官及律师私下沟通,双方态度缓和,双方达成和解,圆满解决纠纷。
俗话说,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离婚时,大家好聚好散,对人是一份善意,对己是对曾经的选择的一份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