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吕某就职于河北某有限公司,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7月,吕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在某旅游度假区溺亡,公司拒绝向吕某亲属赔偿,吕某的父亲吕某某为工伤认定一事,向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1、以吕某父亲为申请人向某区仲裁委申请确认吕某与公司劳动关系,经裁决确认吕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向某区工伤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整理相关证据,提供吕某手机内保存的“某某团建群”的全部聊天内容,下载整理材料。多方寻求案发现场吕某原同事,作为证人客观证实团建过程公司组织的相关事项及吕某溺亡前后的过程,积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最终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吕某溺亡系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