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强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6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签定赔偿协议后又反悔再次起诉难求赔偿,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达成调解。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山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申,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该公司客服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侯乙、某某出租有限公司、x财产保险殷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甲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的三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 年6月16日前支付上诉人李甲残疾赔偿金2万元。
二、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上诉人侯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10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