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强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7日 6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曲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璐璐,男。
被告:杜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按照当地习俗,除却置办婚宴等各种费用外,共给付被告柒万柒仟元(¥77000)作为彩礼。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搬离被告住处,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柒万柒仟元整(¥77000);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底双方开始分居,被告主张自2016年11月底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到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曲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原告曲某主张的彩礼问题和被告主张的涉及拆迁的相关问题双方另行主张权利。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曲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