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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鲁强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17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4岁( 1982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平阴县,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 [2016]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8号楼西北侧路边,趁无人之机强行亲吻同事刘某某等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电话录音,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杨乙、彭丙、王丁、谷甲、屈乙、王丙、金丁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辩护:自首、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曰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白宇

  2016年11月10日

  书记员    贾怡鹃

鲁强,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为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民商部主任,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