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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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作者:胡春妮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一、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而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如果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若约定定金,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赔偿时,三者不能同时使用,只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定金与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可主张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

违约金定金赔偿

  二、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于到期债务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属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债务。出现合同违约时,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可否并用

  违约金与返还定金不可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胡春妮律师,咨询电话:15074355791。法学博士,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首大学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