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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作者:李勇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9次举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政发[2014]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城镇集聚。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落户条件,放宽各类人才、纳税、投资、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落户条件。基本实现到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3%左右。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县(区)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县(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租房者的户口准入
  
  1.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居住证》(一年以上)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租住在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出具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同一居住地址实际租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加盖公章;租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本人与该单位签订的《租赁住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⑤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信息卡(加盖注册专章)以及连续交纳税费满一年的纳税证明;
  
  ⑥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2.在我市市辖区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居住证》(三年以上)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租住在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出具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同一居住地址实际租赁并居住三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加盖公章;租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本人与该单位签订的《租赁住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⑤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连续工作满三年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信息卡(加盖注册专章)以及连续交纳税费满三年的纳税证明;
  
  ⑥社保中心出具的三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包括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专用票据,缴费主体是单位的,还必须由单位出具个人缴费花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租房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城中村或移民搬迁的户口准入。
  
  1.建制村因拆迁整体迁移至城镇驻地的新建小区,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2.建制村已规划,土地已被征用的已拆迁安置在城镇区域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3.建制村已规划,未拆迁安置,但已“村改居”的居民,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市、县政府的批复文件;
  
  ②村委会出具的书面申请(附落户人员花名册,村委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花名册(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手章)。
  
  办理流程:
  
  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附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员花名册、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花名册,由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盖章确认,报所长审核签字,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分户口性质准予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但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投靠配偶的,取消婚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年龄限制。
  
  所需手续:
  
  ①申请人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⑤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落户。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单位所在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出具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
  
  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信息卡(加盖注册专章)以及税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迁入市辖区的,以上条件必须满两年以上,同时由社保中心出具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包括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专用票据,缴费主体是单位的,还必须由单位出具个人缴费花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工程造价师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⑦博士以上人才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落实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当年纳税1万元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在我市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出具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
  
  ⑤本年度交纳国税(含地税)的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包括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专用票据。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八、投资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投资15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在我市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出具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
  
  ⑤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正式文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⑦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金额机读信息卡(加盖注册专章);
  
  ⑧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包括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专用票据。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投资迁入”,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九、优秀农民工的户口准入
  
  获得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市、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农民工,准予本人在我市、县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人民政府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优秀农民工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见义勇为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县有见义勇为行为,能弘扬社会正能量,受到市、县政府部门表彰的,准予本人在我市、县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市、县、区政府以上部门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见义勇为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一、党政机关、驻同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等,将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落户。
  
  十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因工作、生活需要,稳定或长期居住的处所。包括:
  
  (1)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批准的自建房,且申请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合法方式,拥有取得房管部门或企业房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城市违章建筑、临时性建筑、非法转让的住宅、楼房地下室和其他办公用房除外);
  
  (2)有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已经入住,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并与相关单位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4)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
  
  十三、购房合同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
  
  十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未婚(包括离异)子女、父母,如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
  
  十五、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大同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社会保险必须交纳到大同市范围内。
  
  十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所有复印件上必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除外)。
  
  十七、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必须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户籍员手章。
  
  十八、《申请迁入登记表》将公布在“大同市公安便民服务在线”户政专栏内。《申请迁入登记表》中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必须注明:迁入原因、直系亲属关系、实际居住地址及办户原件是否真实有效。
  
  十九、各分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由分县局审批的所有户口迁移人员花名及分类汇总表报送市局备案,市局将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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