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之成因及辩护之侧重点

发布者:王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21人看过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教育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而有些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过分关注孩子的身体而忽视了孩子的内心,以至于孩子连最基本的明辨是非都没有学会。还有些父母因客观原因没能陪在孩子身边(记得曾经去看守所会见一个16岁的孩子,他告诉我案发时他已经有两年没有见过他的妈妈了,很想妈妈),爱的缺失扭曲了孩子的内心。无论是爱的泛滥还是爱的缺失都会使孩子迷失方向。

二是学校的原因。教育家卢勤说:“孩子要先成人才能成才”。而我们的学校教育过分看重课本知识的灌输,忽略了对孩子认知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三是社会的原因。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文化呈现出多元性,孩子们获取知识的领域广了,各种诱惑也随之而来了,网络的发达、虚拟世界的暴力更是对教育的考验。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14周岁是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8周岁,而14到18岁正是一个孩子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如果此时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个刑辩律师在做罪轻辩护时主要依据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来推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而争取法官采纳辩护意见。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除上述情节外更应侧重以下两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甚至可以对其成长做一个社会调查,得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便找到一个更行之有效的方法来挽救这些孩子,既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体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没有预谋,动机比较单纯,比如没钱上网或没钱吃饭,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应作为同等罪名下区别与成年人量刑的关键点。

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量刑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应该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做到慎之又慎。

孩子永远是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以教育挽救为辅,以刑罚为底线,更期望能探讨出一种不同于监狱的改造场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