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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提供的担保对公司有效吗?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公司法 |1544人看过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现象,因此其效力问题则成为法律实务中所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判例中通常会根据《公司法》的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在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即使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该笔款项担保人仍为公司自身。也就是说如果在未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则构成越权代表。此时依据《民法典》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则应以订立相关合同时债权人对此是否具有善意来明确合同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表、表见代理亦或者是公司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则该担保行为在法律实务中被认定为有效,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形则会归于无效。

一、关于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法院在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理)的时候往往侧重于调查相对人是否对公司章程、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该审查范围通常为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这里要注意的是,法院及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则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法院对于公司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求债权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相关标准也不会过于严苛。因此如果公司以相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式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笔者依据司法判例,将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论述:

1.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

法院在处理此种情形的案件时,往往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的时候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进行了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即在被担保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的情形上,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债权人对此能够完成举证责任,则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债权人构成善意。

2. 公司为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与上述情形不同,此种情况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签订该担保合同时已经完成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中的一个进行了审查,并且该决议的内容是符合《公司法》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善意。但是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另外,在实践中,优先责任公司经常以备案章程所记载的内容为由主张抗辩,以此来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进而否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的对外担保行为。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其实对第三人并无约束效力,也不附有审查义务。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或备案就认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从而断定第三人为恶意是不可取的。

二、公司在事后予以追认的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由董事会决议,而相关担保决议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被认定为公司同意或者追认担保。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的,相对人如果主张担保行为是由董事会同意或者追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只要不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三、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就会被认定为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下列四种情形,即使债权人明知不存在公司决议,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另外,今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同样对此进行规定,只是则没有将“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情形。

四、律师建议:

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时,担保人及债权人对此都应谨慎。

【公司是担保人】的情形:建议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担保数额的限制。同时也应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属于其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则可以主张该合同对公司无效。

【公司是债权人】的情形:在接受相关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章程所约定的符合担保决策程序的决议文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审查担保决议是否由章程规定的决议机构做出,是否为多数表决通过,参与表决的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数额是否超过了章程规定的数额。

如果该公司章程在对外担保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及限制,则应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公司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具有对外担保的权利,其担保行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可以与债务人公司协商更换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如果相关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担保的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张抗辩,则债权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追求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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