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遭遇股东滥用知情权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或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当如何应对?
现行立法对于处于信息掌握弱势地位的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则越来越完善。就立法目的而言,保护股东的利益对于维系公司正常运行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是有极大帮助的。然而权利的使用伴随着的就是利弊影响,正常的知情权的行使固然会保障股东的权益,但是若股东怀着不正当的目的去行使该项权利,则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及公司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就法律实务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通常会从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前置程序及查阅目的的正当性三个角度进行判断。因此作为公司方,如果想对具有不当目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进行抗辩则可以从股东权利主体及对象存疑、超越法定文件范围亦或者是未履行前置程序三个角度来着手。
一、主张权利主体或对象不适格的抗辩
1.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此可见,股东对其知情权及相关诉权的主张前提是,股东为公司的现任股东。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仍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在原则上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典型案例为:(2016)苏民申3455号
法院认为认为,“李竹庆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因其股份已转让,不再是盘固公司的股东,判决驳回李竹庆、孙国华要求盘固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盘固公司向其出示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 对象不适格的抗辩
股东主张知情权的对象当然为公司,其提起诉讼的对象也必须是公司,因此如果股东向除本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高管提出知情权的主张或以其为被告,原则上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典型案例为:(2003)甬民二初字第74号
法院认为,“一般情形下,公司知情权的请求对象即义务主体应为公司,从现有证据看,被告陈醒民作为被告耀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在本案原告提起的侵犯公司知情权纠纷案中,与原告钟华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陈醒民并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将其列为被告不当。”
二、查阅文件的范围不适格的抗辩
1.经营合同等相关文件
由于经营合同属于设计公司商业机密的相关特定文件,因此其性质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同,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关明确规定,股东就是无权查阅经营合同或者项目资料等设计经营性的文件。
①同意查阅经营合同的典型案例为:(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
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原则上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来主张知情权。
②不同意查阅经营合同的典型案例:(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95号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客体应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般均体现在《公司法》第33条所列举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当中,若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所有信息事无巨细局要求查阅,将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也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2.会计凭证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这里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是没有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的依据的。
典型案例一:(2012)常商终字第229号
法院认为,“对于会计账簿和凭证能否复制、摘抄和审核的问题,《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财务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当然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除外。现葛秉政在章程无约定的前提下,要求拓宽知情权行使的边界,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二:(2015)浙民申字第2091号
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系两个概念,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虽然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予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吴志敏查阅的时间跨度和查阅的范围进行综合考量,判决增加查阅的时间跨度,缩小查阅的范围即不准许查阅会计凭证,并无明显不当。”
三、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抗辩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或者是否存在缺失及瑕疵,历来是法院审查该类案件的重要审查点,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依据法院判例,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以邮寄律师函或申请书的形式履行前置程序,存在未送达的情形,即公司未收到相关函件,此时认定为前置程序书面申请送达瑕疵。
其二:股东在知情权申请函状中未说明查阅目的,致使公司无法审查查阅目的正当性,构成前置程序书面申请内容瑕疵。
其三:公司收到相关函状未满十五日,股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前置程序期限瑕疵。
典型案例:(2013)郑民四终字第591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履行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的法定手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公司对于怀有不当目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选择的角度是十分重要的,角度的错误往往面对的则是败诉的风险。结合案情,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合法地角度有效地防止公司因股东滥用知情权致使阻碍正常运行则是公司保障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