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
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资金,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5万以上400万以下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数额在5万以上400万以下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在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暂无明确的标准。
如果挪用的资金是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只有钱,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钱,还有物。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侵占。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五、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
六、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
4、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5、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