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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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315人看过


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笔者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文书共有38400多份,属于较为高发的犯罪。但是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特别是日常生活中互相出借银行卡的情形。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一罪名的量刑,对大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笔者专门分析了“出借或者出售信用卡供他人使用”型帮信罪的行为模式和量刑,以供大家参考。


【典型案例一】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银行流水20万)

【案例介绍】被告人A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他人的指示在本市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现已查明电信诈骗被害人B、C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20万余元转入A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A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二】出售银行卡供他人使用(30万)

【案例介绍】被告人D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其在本市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经查,D、E、F等17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转入D出售的银行卡内。D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D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三】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80万)

【案例介绍】被告人H伙同被告人J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H办理的银行卡2张出售给他人。经查,现有电信诈骗被害人K在甲、乙等地将其被害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H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H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司法实践中,还有犯罪嫌疑人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流水7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也有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且属于5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还有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流水27万,但是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情形。具体量刑还要??结合不同的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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