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不构成犯罪。本文整理的是诈骗罪中法律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型:诈骗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以诈骗罪论处。
2、近亲属谅解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3.未成年人积极退赃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4.从犯、初犯等情节轻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5.身份公开型:身份公开型诈骗,考虑到“可救济无刑法”的刑法最后性原则,应当先刑后民,在缺乏民事诉讼和私法救济可能性时,才有启动刑法的必要性。即利益受损方无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或虽能提起诉讼但无法执行到位,才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否则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犯罪。
以上是笔者根据亲办的案件总结出来的涉嫌诈骗罪但是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情形,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