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包括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
3、本罪侵犯的客体: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洗钱罪属于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是对于某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具体包括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存在如下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追溯犯罪的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都有“转移、转换”等行为方式,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包括了“窝藏”等行为。
(3)行为对象不同,洗钱罪掩饰、隐瞒的是特定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包括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位置、存在状态。
(4)对是否存在上游犯罪的要求不同:洗钱罪要求特定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