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听起来有点一样,但是刑法又分设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主要区别在哪儿呢?且听我们分析:
(一)定义不同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指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贷款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四)构罪的主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五)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必须采取了欺骗的手段。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是区分是否构成本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