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具体表现为将自己或者身边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用于收款、转账、取现等。
2.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具体表现为购买通讯传输设备,为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或者发送诈骗短信提供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
3.为犯罪分子提供公民信息,具体表现为为犯罪分资提供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微信以及QQ账号,帮助犯罪分子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犯罪活动。
4.为犯罪分子开发软件APP、制作诈骗网站、操作后台以及其他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具体是指为赌博、诈骗、传销、虚假股票、期货证券交易等开发APP,制作可以通过后台操控输赢、赔率、盈亏的网站。
5.为犯罪分子提供网络存储工具以及技术维护,凡涉及网络诈骗一般都会出现需要租用服务器的情况,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器或者其他存储工具的行为就会涉嫌构成该罪。
6.为犯罪分子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具体是指明知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流氓软件、木马程序、虚假广告链接等网络推广,帮助其扩大影响力的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