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衍桥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20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小学是2016年经县教育局批准筹设的一所民办小学,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A小学积极向县教育局上报正式设立申请,提交了申请设立正式办学许可证需要的全部材料。县教育局于2017年通过短信认定A小学通过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内容为:“你好,您于2017/3/6 17:09:05申请的‘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审批已获批准,请注意查收。”但是,A小学被未按短信通知收到相关证件,县教育局随后也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A小学颁发许可证。且2021年,县教育局认定A小学未达到办学标准,对A小学进行“责令停止招生”处罚。
判决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办案经过
首先,笔者认为既然县教育局已经向A小学发送了审批已经被批准的短信,说明A小学已经符合办学资格,没有被颁发正式的办学许可是县教育局的过错导致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组织听证的前置程序。县教育局在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下达《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予以撤销。最后复议机关采纳笔者的意见,决定撤销原《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办案感悟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如果涉及上述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则应对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是否具有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