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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5个强制措施的区别

发布者:翟方进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3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的最长时间为12个小时;《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案件移送后的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案件移送后的监视居住时间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拘留。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最长期间为37天。
  5、逮捕 。逮捕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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