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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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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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作者:张国斌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次举报
2025-05-20

一、患者知情权: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患者自己同意医疗方案并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仅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对患者的同意权做出特殊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未规定保护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性措施;

4.《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

1.充分知情权;

2.自行决定权。

三、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并获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四、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设备技术状况等;

2.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

3.转医/转诊告知义务。

五、医师特殊注意义务:

1.说明义务: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作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

2.转诊义务;

3.问诊义务。

六、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

1.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3.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七、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例外: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不包括患者或其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采取保守态度】;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提示】

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A.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

B.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②对患者知情权限制:

A.患者的拒绝/放弃:患者对知情权拒绝/放弃(无所谓同意权行使);患者对同意权的拒绝/放弃。

B.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治疗。

C.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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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律师张国斌,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律师协会会员, 浙江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1330920********4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